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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機制,推動我縣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旨在通過對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社會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廣大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提高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第二章 公益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三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不少于40萬元資金,用于保障公益金正常運行;
(二)社會各界(包括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條 公益金的補助對象
(一)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先天性殘疾、意外傷殘(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一至三級標準,下同), 其父母不再生育、收養(yǎng)子女的家庭;
(二)獨生子女、雙農兩女戶家庭父母一方(雙方)死亡或意外傷殘,生活有特殊困難的;
(三)經縣級以上(含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的;
(四)因結扎或放環(huán)后宮外孕的;
(五)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受術者輕微不良后果,治療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依法生育一個孩子,在生產、生活上有特殊困難或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因其它特殊情況而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
第五條 公益金的補助標準
(一)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不符合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規(guī)定條件的,給予夫妻每人每月180元的定期補助,同時每年給予該家庭不少于1000元的慰問金。
(二)獨生子女先天性殘疾、意外殘疾的家庭,不符合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規(guī)定條件的,分別給予夫妻每人每月一級100元、二級80元、三級60元的補助。
(三)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雙方)死亡或意外傷殘,其子女未滿18周歲,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500元-3000元。
(四)雙農兩女戶家庭父母一方(雙方)死亡或意外傷殘,其子女未滿18周歲,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500元一2000元。
(五)經縣級以上(含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的,在指定的醫(yī)院給予免費治療。經治療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生活確有困難的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三級并發(fā)癥每月300元;二級并發(fā)癥每月400元;一級并發(fā)癥每月500元。
(六)因結扎或放環(huán)后宮外孕的,憑發(fā)票、病歷卡給予扣除醫(yī)療保險和計劃生育手術保險的報銷部分后金額的全額補助(病情特別嚴重需轉上級醫(yī)院治療的,需憑縣級醫(yī)院證明,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核備案)。
(七)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受術者輕微不良后果,治療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憑發(fā)票、病歷卡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病情特別嚴重需轉上級醫(yī)院治療的,需憑縣級醫(yī)院證明,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核備案)。補助標準:治療費用在扣除醫(yī)療保險和計劃生育手術保險的報銷部分后,5000元以下的補助該金額的65%,5001元以上的補助該金額的55%,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八)依法生育一個孩子并已落實有效避孕節(jié)育措施或生育兩個女孩后夫妻一方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在生產、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00元-1000元;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有特別困難的,憑發(fā)票、病歷卡根據醫(yī)療保險等部門報銷后的情況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一3000元。
(九)有其它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視情給予3000元以內的一次性補助。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浦江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獨生子女意外傷殘進行等級鑒定,其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為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發(fā)放公益金補助的依據。
第七條 公益金補助收入不計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管理
第八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是公益金的主管單位,負責救助對象的確認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h財政局負責公益金資金的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及時調度資金,確保救助工作的開展??h人力社保、民政、衛(wèi)生、殘聯、審計、監(jiān)察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公益金開設專門賬戶,賬戶設在縣機關會計核算中心,賬號為1208070029800000148-1141,公益金賬號向社會公開并常年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資。
第十條 公益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集體研究決定的審批制度。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公益金收支實行公開制度,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已經領取公益金補助的家庭,如發(fā)生生育、收養(yǎng)子女行為的,應及時主動報告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停止向其發(fā)放公益金。
第十三條 對在申報、審批、發(fā)放工作中弄虛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騙取公益金補助資金的,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將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公益金的審批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要求享受公益金補助的,按如下程序審批:
(一)申請對象憑書面申請報告到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審批表》,經村(社區(qū))或所在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進行核查,如實填寫調查情況,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蓋章。
(四)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審批。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家庭,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研究后擬批準的,填寫公益金補助公示表,在申請對象戶籍所在地村(社區(qū))公示7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予以批準;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與已批準的補助對象簽訂有關合同,并發(fā)給其《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證》。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家庭,在填報《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審批表》時,需附縣級醫(y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浦江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報告等。
第十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申請補助的對象每半年研究一次,并作出是否批準補助的決定。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證》每年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年審一次,經年審蓋章后有效。
第五章 公益金的發(fā)放
第十八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金融部門發(fā)放公益金補助款。
第十九條 定期補助款每季度發(fā)放一次,由受委托的金融部門按照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抄送的對象與數額,于下一季度中期將公益金補助款發(fā)放到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镀纸h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浦政發(fā)〔2003〕9號)、《浦江縣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實施細則》(浦政辦發(fā)〔2004〕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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